(2017)闽03刑更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永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永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689号罪犯许永增,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永增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永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内累计考核积分1290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永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永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