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宋素卿与李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素卿,李彦青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970号原告:宋素卿,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被告:李彦青,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宋素卿与被告李彦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宋素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素卿以双方愿意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素卿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宋素卿负担。审判员 薛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