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某、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83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某,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李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