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陆伟华、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华,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202号申请执行人:陆伟华,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6号。组织机构代码74702975-X。法定代表人:范金祥。陆伟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劳仲案字(2017)第009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32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金鹏纺织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5382.1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1408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