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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2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春艳与刘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刘友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434号原告:张春艳,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大林,住敦化市。被告:刘友,其他自然状况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鸿(被告之女),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春艳诉被告刘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春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春艳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