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陈维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陈维全,张路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18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8431。法定代表人:孙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加友,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磊,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维全,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路吉,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上诉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维全、张路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上诉人日照展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