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赵全义、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赵全义,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125号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甄连升,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卫国,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全义,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阳,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毛,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新民,男,1951年6月23日出生。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节运,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敏,女,1973年4月6日出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全义、驻马店市驰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泰达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审 判 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江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