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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4014号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案件执行完毕。四川省仁寿县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401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煜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