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桂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桂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290号原告: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杜东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女,该公司法务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守君,辽宁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桂芹,女,1956年2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业,北京市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桂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秀玮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