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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关秀丽与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秀丽,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1589号原告:关秀丽,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兵,系关秀丽的丈夫。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金地兰乔圣菲1号楼1幢105号。负责人:李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宏博,该公司员工。原告关秀丽与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王燕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关秀丽撤回了对被告王燕超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秀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兵,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委托诉讼���理人孙宏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秀丽诉称:2016年12月28日,原告因门面房装修到被告处咨询装修事宜,被告公司负责人王燕超接待并对装修事项给予了完美讲解。原告基于美巢装饰公司雄厚实力(上市公司)及其良好信誉,坚信被告会在短时间内尽早完工(面积不大为120平米),以春节前开业为盼。处于以上考虑,当天就在被告公司处缴纳了首付款肆万伍仟元整,总价款为伍万陆仟元整(详见收款收据)。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余款在工程完工后经双方验收合格一并结清,并承诺赠送电视机、挂画、隔音窗户、茶几等物品,工程可以在2016年春节前顺利完工。原告以春节前开业为盼,但春节临近,视工程遥遥无期,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接触,其不得已再次承诺过了年15、16前一定完工,过后原告在期盼中工程再次落空。原告支付高额��首付款(将近80-90%)本意被告会尽早完工,借春节之际原告可以大力宣传、搞些促销活动,以便后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但事与愿违,因被告的严重违约、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的经营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导致目前举步维艰。被告拿到首付款后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迟迟不能完工,更未接到工程验收通知,期间被告在原告的苦苦哀求下,口头承诺尽早完工不下百次。被告拒接电话,接了也是敷衍了事,被迫无奈原告多次到被告处催促,反复强调该房屋为营业性质,如不尽早完工,原告每天将承担的各项费用巨大(支付房租、工人工资),但被告仍置若罔闻,至原告生死于不顾。无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拒不履行义务,实属可恨。被告职业道德败坏,黑心经营(如300元左右的屏风,被告转手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装修流程粗枝大叶,在原告催促紧迫时,时常临时找年龄大、工钱低的农民工草草应付,以高额收取原告的装修款,支付低廉的农民工工资,赚取差价,实属欺诈,良心何在。质量何以谈起?何时通知原告工程验收?工期何时完工?2017年2月16日原告在被迫无奈情况下拨打了110,实属无奈,在此情况下被告才给原告出具了一份装修合同,在该合同书中被告亲笔书面承诺如不在2017年2月18日完工自愿按照总价款的百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详见合同书,其亲笔书写)。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原告仍期盼着被告工程验收通知,何时全部完工。鉴于以上事实,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金及经营损失共计76020元;2、责令被告���续履行合同中和口头承诺未履行事项及办理工程验收、质保等手续;3、责令被告对原告就擅自贻误工期行为进行书面道歉;4、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持收据加盖的是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公章,2016年8月29日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并于当日销毁了原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公章。新公章交由公司经理王燕超持有以便开展业务。2017年2月原告到公司反映,王燕超向公司承认此事,公司认为王燕超涉嫌私刻公章和职务侵占把他予以辞退。现建议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处理。另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其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原告关秀丽在漯河市××区××路中段经营“书友网吧”,后该网吧改名“召陵区怡心茶行”,并于2017年1月20日在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陵分局登记注册。为了该茶行的运营,关秀丽于2016年12月28日到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咨询装修事宜,公司总经理王燕超和关秀丽达成口头协议装修该门面房。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2016年12月28日出具的收据上显示:装修首批款45000元,收款人王燕超。关秀丽和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补签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上显示: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工程代表:王燕超,关秀丽委托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对漯河市召陵区书友网吧居室进行室内装潢设计及施工工作,施工期限为2017年2月18日,门,灯具为2月21日完成,违约一天扣除工程款总价佰��之壹(1%),工程金额为伍万六仟圆(56000元)。首付款45000元,尾款11000元施工完成后支付,该合同第五条质量要求显示:双方同意执行GB50210-2001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另查明:2016年8月29日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2017年4月22日关秀丽的丈夫胡建兵与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店经理王诺然在被告接待室谈话录音中显示:胡建兵说:公司的意思很清楚,小然,一句话很明了,没收到钱,工程也不往底下进行了,就可大劲,也没义务验收,也没义务就是保修,是不是这意思?王诺然说:是的,对。原告提供的其和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总经理王燕超的微信聊天记录上显示:2017年1月16日,原告称:还有几天能完工,王燕��称:明天安排收尾。2017年2月3日,原告称:最迟什么时候全部完工,王燕超称:15前后吧。2017年2月14日,原告称:没有看到干活的,王燕超称:今天会干完的。原告同时提供了王燕超提供的装修效果图及实际效果图。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关秀丽与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补签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虽然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合同内有人为添加条款,公司明确要求不能添加任何内容,但于法无据。王燕超为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总经理,足以使原告关秀丽相信其与王燕超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是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河南美巢���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变更名称为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但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均未发生变化,本院对该合同及收据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总经理王燕超与原告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合同,并加盖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印章,足以使原告关秀丽相信王燕超有代理权限,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履行该合同后,可向原总经理王燕超追偿。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2017年4月22日关秀丽的丈夫胡建兵与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店经理王诺然在被告接待室谈话录音、原告提供的其和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总经理王燕超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装修效果图等证据证明,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关秀丽和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补签室内装饰工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总价应具有合理预期,超出施工期限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合同时应预见的范围,故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应赔偿原告违约金40320元[72天(2017年2月21日至原告要求的立案之日2017年5月4日)×560元(56000元×1%)]��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赔偿其营业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就擅自贻误工期行为进行书面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已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辩称原告所持收据加盖河南美巢公章,该公章于2016年8月已被销毁,不排除原中创美巢经理王燕超私刻公章,建议法院将该案件移送公安做刑事案件处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对河南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公章有妥善管���或销毁的义务,故本院对此辩称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关秀丽40320元。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关秀丽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合同。驳回原告关秀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被告中创美巢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负担8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君红审 判 员  唐瑞丽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博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