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681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法定代表人方铭,局长。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西杨龙村(原西斗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583302053。法定代表人何国平。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诸市监案字[2016]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21日作出诸市监案字[2016]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自行设计制作网页宣传页面并发布在其设立的天猫商城网站“润和珠宝旗舰店”(网址:××)作为广告宣传使用,该网页宣传页面中使用了“顶级海水珍珠”的宣传用语,被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被执行人为自行设计制作宣传页面并上传网站,无广告费用支出,无违法经营额。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2、罚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1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诸暨市润和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对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诸市监案字[2016]103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罚款1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国勇审判员 冯少亮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