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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6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蒙存勇、蒙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存勇,蒙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587号申请执行人蒙存勇,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被执行人蒙勇刚,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申请执行人蒙存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6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蒙勇刚民间借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蒙勇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蒙存勇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相关借款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75元、申请执行费725元。被执行人蒙勇刚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财产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蒙勇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蒙勇刚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蒙勇刚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蒙勇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蒙存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126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蒙勇刚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蒙存勇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天富审判员  黄日进审判员  覃作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