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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进与张洪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张洪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019号原告:胡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张洪博,男,199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原告胡进与被告张洪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胡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