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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超、刘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超,刘丙华,童利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767号申请人:高超,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被申请人:刘丙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冠县。被申请人:童利红,女,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高超诉被申请人刘丙华、童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南环路北侧亿丰广场4-3-3西户房产一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为PZDM201737150000000234。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馆陶县南环路北侧亿丰广场4-3-3西户房产。案件申请费2520元,申请人高超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