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39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08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鹏飞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9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张仁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郑鹏飞,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鹏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郑鹏飞应向惠州大亚湾丽嘉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98793.4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申请执行费1425.4元,以上合计103118.88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郑鹏飞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2栋1××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33××09号、他项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为42.12平方米),查封了[合同编号为:大亚湾(2013)××××号、预告抵押登记证明书号为:××××号、建筑面积为31.26平方米]。经摇珠选定,本院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2栋1××7号房产进行评估,该所作出惠市建诚评字[2017]第DYY05004FY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246697元。本院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期限内对评估结果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郑鹏飞未履行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应依法对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2栋1××7号房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鹏飞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2栋1××7号房产(房产证号为:33××09号、他项权证号为:××××号、建筑面积为42.1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湘元审 判 员  钟浩龙人民陪审员  钟容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