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健与刘柱、高英鹤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健,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1551号申请人:徐健,男,1990年4月3日生,汉族,职员,住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柱,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徐健与被告刘柱、高英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柱名下的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天光路以南、利国街东、台北大街以北、长哈铁路以西荣旺天下D-1、E-1区E2幢3单元207号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徐健以以下财产提供担保:一、申请人徐健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二、担保人黄龙名下大众牌迈腾小型轿车。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柱名下的房屋。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徐健名下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期限二年。三、查封担保人黄龙名下的大众牌迈腾小型轿车。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00元,由申请人徐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立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