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苏平与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苏平,陶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566号原告:尹苏平,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石娆,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伟,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汪宝妹,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苏平和被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苏平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苏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苏平负担。审 判 长 翁 仪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刘梦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