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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尹苏平与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苏平,陶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566号原告:尹苏平,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石娆,女,198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张福祥,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伟,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汪宝妹,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苏平和被陶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苏平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苏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苏平负担。审 判 长  翁 仪审 判 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刘梦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