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跟平与章维琴、章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跟平,章维琴,章琴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3420号原告:朱跟平。委托代理人:梁伟新。委托代理人:娄依龙。被告:章维琴。被告:章琴芬。原告朱跟平与被告章维琴、章琴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因被告章维琴、章琴芬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跟平的委托代理人梁伟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维琴、章琴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人民银行相关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1日,被告章维琴以自己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正,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以证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章维琴、章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1份、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朱跟平出具的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确认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条未约定归还借款的期限,故被告可随时返还借款,原告也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显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务发生于两被告系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章琴芬对该债务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维琴、章琴芬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跟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章维琴、章琴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朱 娅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