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1158号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热源街277号昌升商贸城07-01-25。法定代表人朱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征,黑龙江弈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负责人赵汉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安泰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