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卜立峰、刘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卜立峰,刘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组织机构代码:30557154-1。法定代表人:关智玮,经理。被执行人卜立峰,1975年11月7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刘苗,1982年2月12日生,女,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立峰、刘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1025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卜立峰、刘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37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00元。2016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卜立峰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0.00元,余款一直未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卜立峰、刘苗已履行14761.66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卜立峰、刘苗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申请执行人镇安华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1025执3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刘永明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正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