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6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伟,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新明刃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伟的银行帐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伟银行帐号的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