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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红梅杨庆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庆林,罗红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197号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榕树街2号3幢1单元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98012050X。法定代表人:卢保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平波,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庆林,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红梅,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庆林、罗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4.08元,减半收取计92.04元,由原告重庆市和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兴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奕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