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同亚娥与马进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亚娥,马进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同亚娥。被执行人马进旺。本院在执行同亚娥与马进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充分协商,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马进旺从2017年9月起每月给付同亚娥现金人民币2500元整,至2017年12月30日;二、马进旺从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同亚娥现金人民币5000元整,直至给完为止;三、给付时间为每月15号前。如马进旺不按时给付,自愿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该款由马进旺直接打在同亚娥的卡上。其别无争议。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6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其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