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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国才韩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国才,韩宇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307号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向阳路11号8幢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120743XA。法定代表人:雷现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国才,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韩宇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国才、韩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辛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简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