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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汝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1被汝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军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利用事先获得的钥匙进入汝州市杨楼镇政府“互联网+”办公室,将一台价值3590元的“海尔”牌电视机盗走,次日晚存放在杨楼镇佛堂村的家中。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1、赵某、王某2、杨某、王某3的陈述,鉴定意见及其它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系初犯且涉案电视机均已追退的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权俊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