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翁金川与高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金川,高建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32号原告:翁金川,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以军,系内蒙古君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兵,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翁金川与被告高建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翁金川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金川以被告高建兵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金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铭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