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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郭怀忠、胡山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怀忠,胡山平,杨清民,吕增奎,郭德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监2号监督机关: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郭怀忠,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胡山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审被告:杨清民,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审被告:吕增奎,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审被告:郭德玺,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申诉人郭怀忠因与被申诉人胡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豫0928民初567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民(行)监[2017]41092800002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宏增审 判 员  高风林代理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