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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执复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段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执复11号申请复议人段某,男,生于1975年1月1日,汉族,住勉县明安花园,略阳县小学教师,身份证号61232********,系本案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沈某,女,汉族,住宁强县阳平关镇上街*号。系段某之妻。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3月16日,陕西勉县人,住勉县勉阳镇。身份证号:6123251********。复议申请人段某不服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31号拘留决定书,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复议,��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略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段某离婚;二:婚生子周某由原告周某某负责抚育,被告段某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6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至,每半年给付一次;三、原告周某某返回被告段某的部分财产和物品。判决生效后,由于段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某某申请略阳县法院强制执行。略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依法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段某。由于段某拒不向略阳县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略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陕0727审执23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段某拘留15日。被执行人段某在法定期间向我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在审查期间,向段某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段某也认识到自己错误的违法性,并委托其妻沈某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撒回复议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某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崔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