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53号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广德经济开发区PCB产业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080329411D。法定代表人:陈良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世敏,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善华,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埤城倪巷五组,组织机构代码05027228-2。法定代表人:严国富,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本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未果,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宏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柏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沁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