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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池玉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锋正通有限公司,池玉涛,吴树梅,杨华杰,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余寿全,温芳玉,郑惠平,徐新华,姚义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02执757号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法定代表人:FANGERBenJaminWarren。被执行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区。法定代表人:余寿全。被执行人: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法定代表人:郑惠平。被执行人: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梅。被执行人:余寿全,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温芳玉,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被执行人:郑惠平,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徐新华,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姚义勇,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东侨区。申请执行人:池玉涛,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吴树梅,女,1975年4月5日,汉族,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杨华杰,女,1984年10月25日,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华锋正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兴海和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凯悦实业有限公司、福建上金贝景区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余寿全、温芳玉、郑惠平、徐新华、姚义勇、池玉涛、吴树梅、杨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宁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经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超审判员 林锡铿审判员 黄振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