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安市福联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林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南安市福联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林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3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福联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大盈田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4362733L。法定代表人林培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艺真,福建恒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新华,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新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新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安市福联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86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元、执行费人民币2279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7月1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林新华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2.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新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8月29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新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因查无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函请南安市公安局,请求协助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但至今未能查到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3民初72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