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亚麻社区*组。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亚麻社区*组。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亚麻社区*组。杨某某申请执行肖某某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3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50657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以被执行人肖某某、李某某所有的两处房屋抵付对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金共计5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请求权,并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345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卞默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