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友华、孟庆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友华,孟庆花,石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45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被执行人石友华、孟庆花、石友斌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国栋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