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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08号原告李某,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银河路乡村部落美食城。经营者董立志,男,个体工商户,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均不详。被告王某,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王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松山区乡村部落美食城、王某、郝英娣、赤峰维XX化制药有限公司、杨凤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何滨审判员郝文杰审判员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任抒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