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丁光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光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155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155号。受理日期:2017年8月25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许荣樟。被告人:丁光映,男,1994年12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昌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8日0时许,被告人丁光映酒后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福辉路长福菜市场路口处,碰撞到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C×××××小汽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丁光映与被害人李某自行调解,赔偿人民币500元。被害人李某得款后离去。被告人丁光映反悔报警称李某逃逸。公安人员到场后抓获被告人丁光映,丁光映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丁光映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0.6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丁光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光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光映有如下量刑情节: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光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斌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安琦录入员肖宏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