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洪桥、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桥,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918号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裘日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玺英,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诉前调解、代为起诉、反驳、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李扬子,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洪桥。被告张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桥、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汇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