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4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梁素未与谭能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素未,谭能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1067号原告:梁素未,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谭能干,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梁素未与被告谭能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素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能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素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谭能干返还借款本金53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6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53000元,并承诺于借款日起一个月内还清,目前借款期限已经届满,经原告梁素未多次追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谭能干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相熟。2016年4月6日,被告谭能干以经营砂石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5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次日,原告梁素未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支付形式将53000元借款交付给被告谭能干。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谭能干未能清偿借款。经原告梁素未追索,双方于2016年7月4日将原来份借据撕毁重新立据,并约定立据当日还款10000元,之后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为止。之后,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经追索未果,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谭能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梁素未主张被告谭能干向其借款53000元,并提供被告谭能干签名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谭能干未按照约定期限归还欠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梁素未请求被告谭能干返还借款53000,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谭能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归还原告梁素未借款本金53000元。若债务人未能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谭能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