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士峰与李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峰,李会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03号原告:黄士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会武,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黄士峰与被告李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士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士峰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