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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士峰与李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士峰,李会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03号原告:黄士峰,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李会武,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黄士峰与被告李会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士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黄士峰负担。审判员  于延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利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