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先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169号被执行人潘先红,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潘先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先红缴纳罚金8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潘先红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先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译》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1169号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