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禹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禹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95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10665-9。法定代表人:徐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禹佳,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正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禹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09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国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喜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