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348盱眙县禾乐植保有限公司观音寺庆文分公司与杨学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盱眙县禾乐植保有限公司观音寺庆文分公司,杨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盱眙县禾乐植保有限公司观音寺庆文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观音寺镇友谊路41号。负责人:王庆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学松,男,1956年7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金湖县。本院在执行盱眙县禾乐植保有限公司观音寺庆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28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