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洪杰、王学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杰,王学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学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洪杰与被执行人王学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3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