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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恢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洪杰、王学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杰,王学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恢398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学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洪杰与被执行人王学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2017)鲁1321执恢3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