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02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荣玉林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玉林,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荣玉林,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校校长。本院受理的荣玉林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荣玉林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利率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计付,支付利息时扣除已付给原告荣玉林的利息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涉嫌非法集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