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倩、刘荆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倩,刘荆悠,吉安井冈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984号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慧,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明,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倩,女。被告:刘荆悠,男。被告:吉安井冈山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家风,董事长。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倩、刘荆悠、吉安井冈山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再次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新庐陵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XX生书 记 员 李珂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