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子平与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子平,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2252号原告毛子平,男,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津市。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斗蓬山路剑江半岛。法定代表人任志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子平与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先申请仲裁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子平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子平负担。审判员 蒋 卫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国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