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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毛子平与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子平,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1民初2252号原告毛子平,男,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津市。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斗蓬山路剑江半岛。法定代表人任志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毛子平与被告四川住总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先申请仲裁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子平撤回起诉。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毛子平负担。审判员 蒋  卫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国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