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庄惠钰与黄玉鸿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钰,黄玉鸿,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庄惠钰,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黄玉鸿,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张云龙,男,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庄惠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申请执行费65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40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40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