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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仕春与张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春,张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588号原告:李仕春,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张勇祥,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春与被告张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775.00元,减半收取3387.50元���由原告李仕春负担。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