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仕春与张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仕春,张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588号原告:李仕春,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张勇祥,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春与被告张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春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春撤诉。案件受理费6775.00元,减半收取3387.50元���由原告李仕春负担。审判员 冉光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