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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仁明与玄维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仁明,玄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邢仁明,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赉河农场。被执行人玄维峰,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邢仁明与玄维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讷民初90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904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