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叶勇刚与彭良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刚,彭良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927号原告叶勇刚,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彭良炎,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刚与被告彭良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勇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彭良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勇刚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勇刚撤回对被告彭良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原告叶勇刚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爱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