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杨文亮与唐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亮,唐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97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亮,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静怡,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光华,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原告杨文亮与被告唐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唐光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文亮偿还借款本金150080元及利息(以15008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8元。因债务人唐光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杨文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尚未复函。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56730.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9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超岚 微信公众号“”